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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理撰文/LULU

「有人認為目前的法律條文規定已涵蓋完整,畢竟這是醫療行為,應該受到醫療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和要求,況且有醫師介入看診或確認後再執行相關業務,對患者而言可獲得更好的保障。」、「有人表示不同於物理治療師法,各類醫事人員的業務範圍大多有各自可獨立執行項目,而現行物理治療師法的規範過度限縮職業自由,無法達到自身專業的發揮,阻礙職涯發展。」、「民眾可直接尋求物理治療的服務,用更低的醫療費和長照需要,獲得更大的功能改善。」

物理治療需求增 相關法條是否鬆綁

       台灣近年邁入高齡化社會,人口老化日益嚴重,相對物理治療的需求大增,所需要的高齡長照、復健需求漸增,不少物理治療相關團體多年來提議修改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。根據該法現行規定,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、照會或醫囑後才能執行。

       此一規定,讓許多物理治療師對此訴求修法,此項修法議題也連帶多位立委表態支持,紛紛呼籲適度鬆綁物理治療師執業處所和執行業務限制,才能更貼近民眾健康的期待與日常所需。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111年5月26日初審通過物理治療師法修法,本以為是一大躍進,卻仍暗藏洶湧並風波不斷。

定位分工模式 調整業務職掌

       目前各大學物理治療科系訓練及培養學程仍是以4年制為主,只有少數像台大、陽明大學有6年制的學程,因此訓練出的物理治療師在品質上也尚難定論優劣,若在整個配套措施還沒成熟的情況下就鬆綁法律條文,的確仍有所不妥。

       現今物理治療師法的法律規範,目的是要彰顯醫療專業之間的分工模式。但修法爭執不下的關鍵核心,是在「醫師決定、治療師執行」的從屬分工,轉銜到以患者需求為中心的合作分工。若修法前無充分溝通完備,彼此未達共識,可能衍生日後亂象或醫療爭議,以此現況,後續仍待專家、學者各界有效的構通和協調,取得更有益於民眾的共識來進行修法。

參考資料:

https://www.tpta.org.tw/articles.php?type=news&pid=344
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Tamendment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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